(2012)范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文方、张建东、邵文现、邵养书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范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文方,男,1979年09月10日出生。被告人张建东,男,1960年11月06日出生。被告人邵文现,男,1965年09月27日出生。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1月25日到范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01月08日被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均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被告人邵养书,曾用名邵文书,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06月29日到范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自首,06月30日被取保候审,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文方、张建东、邵文现、邵养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文方、张建东、邵文现、邵养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07月23日早晨,被告人孟文方、张建东、邵文现、邵养书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辛庄乡孟洼村西南、井场以北、村西小河西侧砍伐133棵杨树。经鉴定,被伐树木折合木蓄积15.7111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文方、张建东、邵文现、邵养书在公安机关的投案笔录及当庭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文方、张建东、邵文现、邵养书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文方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01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建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01月18日止)三、被告人邵文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01月18日止)四、被告人邵养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01月18日止)以上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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