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9-20
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颜元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颜元洪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27号原告: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颜元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元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钦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