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曹某,胡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曹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鲁俊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