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民宝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宝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敬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