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王显军、王德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王显军,王德日,王德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72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代表人:崔巍峰,主任。被告:王显军,农民。被告:王德日,农民。被告:王德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王显军、王德日、王德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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