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辛文山与被告王允泽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文山,王允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辛文山,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允泽。原告辛文山与被告王允泽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文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闯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