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法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解云汉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云汉,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法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解云汉,男,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本县西大街。申请执行人解云汉与被执行人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超履行下剩借款93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超给付申请执行人解云汉下剩借款9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清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红丽二○一二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申璐璐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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