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育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武侯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育朋,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南部县。2011年9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育朋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育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杨育朋伙同邓川(在逃)、杨育飞、安秀(均已判处)共谋盗窃后,在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雅典皇宫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樊某某手牌盗走,然后到一楼更衣室打开衣柜盗窃被害人樊某某手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8000余元等物。四人将赃款挥霍耗用。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杨育朋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育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图及照片、挡获经过等。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育朋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育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育朋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育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育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晓强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阚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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