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7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杰,曾用名周海,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杨,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崑,曾用名李伦,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权威,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伙同华某、周某、贺某(均另案处理)酒后在本市福田区梅某“星煌”娱乐城门口路边,遇见被害人罗某与其女友陈某在此处聊天,遂无故上前挑衅闹事,随意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殴打、追逐,致使罗某身体多处受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华某在殴打被害人罗某过程中,将被害人罗某脖子上的项链抢走。当日4时许,周凡、贺强二人在福田区上梅林新村被巡防员抓获;2010年11月2日,华某在本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江南百货门口被民警抓获;2011年9月4日,周杰、周杨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民警抓获;李崑、章权威分别于2011年9月14日、9月17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罗某与其女友陈某在本市福田区梅某“星煌”娱乐城门口路边聊天,华某(另案处理)酒后无故上前挑衅闹事,并召集、指使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以及周某、贺某(均另案处理)上前一同对被害人罗某拳打脚踢,罗某躲避中各涉案人员仍继续追打,致使罗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情为轻微伤),后各涉案人员四散,华某最后离开。当日4时许,周凡、贺强二人在福田区上梅林新村被巡防员抓获;2010年11月2日,华某在本市南山区沙河工业区江南百货门口被民警抓获;2011年9月4日,周杰、周杨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民警抓获;李崑、章权威分别于2011年9月14日、9月17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的身份材料,住宿登记表,情况说明,同案犯的判决书,抓获经过;2、证人陈某、同案犯华某、贺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崑、章权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杰、周杨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本案四被告人均年龄较小,系初犯、偶犯,且系受同案人员华某纠集参与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杰、周杨、李崑、章权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等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章权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人民陪审员  马晓梅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