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陈陆雁与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十堰市
执行案件
陈陆雁,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陈陆雁。被执行人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易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劳人仲(2011)裁字10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3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炎龙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