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鼓执申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王小峰、王高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王小峰,王高寿,福建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鼓执申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童文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周茂青,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小峰,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高寿,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福建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蔡荣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峰、王高寿、福建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80000元,利息108670.88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3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480000元的月利率6.22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罚息771.9元(罚息以本金2480000元的月利率6.225‰的150%自2009年3月20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77683元及诉讼费14068.5元、保全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对被执行人福建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状元街99号汇福花园5#楼1层01店面、03店面、04店面、05店面、06店面、07店面、08店面、20店面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0)榕民申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9)鼓民初字第1281号一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已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期间原判决[(2009)鼓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案依法暂不能执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完毕后,本院再依再审判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鸣执行员 刘英杰执行员 庄文滨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洲平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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