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欧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欧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韦 捷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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