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刁新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保定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刁新建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56号原告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岳庄。法定代理人张凯增,该公司经理。被告刁新建。原告与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炜燕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存款5944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