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薛世义与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世义,李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薛世义。委托代理人:薛世青,男。被告:李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世义与被告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世义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世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世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玉田负担。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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