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薛世义与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薛世义,李玉田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薛世义。委托代理人:薛世青,男。被告:李玉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世义与被告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世义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世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世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玉田负担。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