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河北华电塔桅有限公司与费县水利局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电塔桅有限公司,费县水利局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21号原告河北华电塔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被告费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赵金巨,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电塔桅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县水利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在银行帐户存款十五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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