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2010)市中执字第12号执行案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
执行案件
执行实施
王XX;朱XX
其他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市中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朱XX。 (2010)市中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XX在枣庄市农行煤城分理处(604540305200129351)帐户上的存款1800.00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杜冬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