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府执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勇与被执行人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勇,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府执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苏勇,男。被执行人张永红(又名张勇红),男。申请执行人苏勇与被执行人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永红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红在府谷县农村合作银行海则庙分理处271012**、2710*账户内的存款100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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