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谭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某某,梅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某某。被告梅某。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月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