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2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2892号原告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温成表。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销售营业员。被告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英  玲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