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2892号原告东莞市中茂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温成表。委托代理人朱俊,该公司销售营业员。被告耘展自行车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英 玲书 记 员 文红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