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辉耀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耀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辉耀,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唐宗文,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辉耀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辉耀及其辩护人唐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辉耀自2007年在宝安区赛格电子城经营“大和电玩”店面,并开始贩卖假冒的游戏光碟,2009年开始销售假冒的任天堂游戏手柄,2011年开始销售假冒的索尼游戏机。吴某、林某1、林某2分别自2010年3月、2010年10月、2011年年初开始受雇于林辉耀,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6月13日,林辉耀通过淘宝网共卖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63232.91元,其中盗版XBOX360(权利人为微软公司)游戏光碟、盗版Will(权利人为任天堂公司)游戏光碟共有2万多张(网售价每张2至2.5元),少量假冒的Will游戏机手柄(网售价32元至68元)、PSP掌上游戏机(权利人为索尼公司,网售价每台1**元至170元)。2011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宝安区宝城26区创业路61号A3栋4楼431号林辉耀的仓库,查获盗版XBOX360游戏光碟20500张,盗版Will游戏光碟17400张,PSP掌上游戏机240台、Will游戏机手柄130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以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辉耀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辉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林辉耀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定销售侵权的复制品罪更为合适。公诉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销售的光碟是其自己生产和复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中都供称货是从广州或者华强北进的,有一部分是他人上门送货的。店员员工吴某、林某1和林某2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货是被告人从外面购买的,而不是被告人生产复制的。二、即使林辉耀本人承认了公诉人指控的侵犯著作权罪,也存在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林辉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翻供。2、对于仓库查获的物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更大的危害,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是因为销售正版游戏机配件经营困难,为了生存才销售盗版光碟,走上犯罪道路。4、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年纪轻,法律意识淡薄,其本人在法庭上也有明显的深刻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够给其从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被告人林辉耀在淘宝网上开设“大和电玩”网店(网址:http://dahe123.taobao.com)销售各类游戏机及手柄、游戏光碟等。实体店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赛格电子城4F31,仓库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26区创业二路61号艾默生大楼四楼4F31。根据淘宝网的销售记录,证实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大和电玩”网店对外交易的货物包括“XBOX360”及“Wii”游戏光碟(网售价每张2至2.5元),“Wii”游戏机手柄(网售价32元至68元)、“PSP”掌上游戏机等(网售价每台1**元至170元)。2011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6区创业路61号A3栋4楼431仓库,查获“XBOX360”游戏光碟20500张,“Wii”游戏光碟17400张,“PSP”掌上游戏机240台、“Wii”游戏机手柄130个,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林辉耀。另查,“XBOX360”系微软公司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Wii”系任天堂株式会社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微软公司与任天堂株式会社分别出具《鉴定书》,证实其没有授权“大和电玩”或林辉耀生产、销售其任何产品,涉案被查获游戏光碟及游戏机均属假冒产品。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林辉耀的供述;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林某1、林某2的证言;书证、物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淘宝记录;鉴定结论;勘察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林辉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软件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出售行为认定为发行的形式之一,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销售侵权复制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林辉耀对外贩卖的涉案盗版光碟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辉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辉耀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查获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华(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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