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民终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赵国平、姜凤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平,姜凤菊,李林山,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民终字第1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平,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凤菊,女,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审被告李林山,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审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昌��道西段路南(爱国物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79289-0。法定代表人张虎林,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驻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平公路贾砦村(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中心院内)。负责人张军,经理。上诉人赵国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1)梁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于2011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赵国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72.00元,由上诉人赵国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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