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成民终字第5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杨泰伦、程宇与杨宁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泰伦,程宇,杨宁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民终字第5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泰伦。委托代理人邓远俊,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程宇。委托代理人徐智慧,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宁远。委托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飞雁,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泰伦、程宇因与被上诉人杨宁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宁远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泰伦、程宇于2012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泰伦、程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泰伦、程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此款已由上诉人杨泰伦、程宇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泰伦、程宇负担。本案一审诉讼费负担方式不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寅审 判 员 余 杨代理审判员 胡 茜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胥琢莹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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