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某某,刘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