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范民调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调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育新,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前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刁倩倩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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