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7-05-02
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宝帆兴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博罗县人民法院
博罗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惠州市宝帆兴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610号原告: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罗朗路73号。法定代表人:蓝兴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佰强,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宝帆兴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苏路埔心路段。法定代表人:曾凡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惠州市宝帆兴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宝帆兴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信汇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