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王某与秦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
执行案件
王某,秦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邹执字第4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秦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邹法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某所有的位于邹城市欧陆商城B-001号门头房的租金收入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