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5-08-19
高星亮与张旭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沂南县人民法院
沂南县
民事案件
其他
高星亮,张旭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03号申请人:高星亮,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旭宏,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高星亮与被申请人张旭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旭宏所有的鲁Q5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旭宏所有的鲁Q5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麻欣田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