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1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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