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1
公开日期: 2016-12-20
刘贵群与沈婉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某某,沈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虞伟庭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