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刘培莹与洪荣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刘培莹。被告洪荣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莹与被告洪荣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莹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培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刘培莹负担。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