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世杰,该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铁西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