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台民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甲与浏阳市××××花炮厂、孙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花炮厂,周甲,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台民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关口街道办事处云岭村。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某。委托代理人:周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厂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6元,退还上诉人浏阳市××××花炮厂。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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