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冯志军与骆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军,骆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冯志军,男。被执行人骆长春,男。申请执行人冯志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500.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志军与被执行人骆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骆长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廷元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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