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忠明与巩守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明,巩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明。被执行人巩守钢,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明与被执行人巩守钢(2012)永民执字第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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