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刘学伟与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执行案件
刘学伟,许国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56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伟,农民。被执行人:许国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48号刘学伟与许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国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甬慈执民字第3563号拘留决定书对许国军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的处罚。现申请执行人刘学伟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许国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学伟人民币39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88元,执行费48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5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