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解卫东、陈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解卫东,陈申平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光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岳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卫东,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肥西县。被告:陈申平,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卫东、陈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