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牛现军、和海龙等与XX占执行裁定书
曲阳县人民法院
曲阳县
执行案件
牛现军,和海龙,史淑萍,XX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牛现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和海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史淑萍,农民。被执行人XX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XX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占的存款29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全保审 判 员 赵增儒代理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