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任慧与豆联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慧,豆联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任慧申请执行豆联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任慧,女,1974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豆联盟,男,1968年10月13日生。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豆联盟于2011年11月2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慧人民币8万元整,承担本次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2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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