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付聪肖、付宇洋等与刘俊海、敬建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聪肖,付宇洋,付起周,甄桃芬,刘俊海,敬建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50号原告付聪肖,北市区环保局职工。原告付宇洋。原告付起周。原告甄桃芬。被告刘俊海,刘俊海内科诊所业主。被告敬建华,刘俊海内科诊所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聪肖、付宇洋、付起周、甄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980元,由原告付聪肖、付宇洋、付起周、甄桃芬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萍(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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