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严京元申请执行尹群霞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严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尹某某,女,汉族。严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500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孩子以后的抚养费申请人自愿放弃。被申请人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将案件款150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申请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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