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工作及居住地在广州市,其户口所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王某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原告亦未能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被告的异议依法成立,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霜屏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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