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黄尚德与黄尚梅、黄永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黄尚德。委托代理人黄永福。被告黄尚梅。被告黄永芳。被告黄永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尚德诉被告黄尚梅、黄永芳、黄永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尚德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尚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尚德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 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