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蓟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吴学永、吴淑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芬,吴学永,吴淑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张桂芬,女,1943年7月11日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存,男,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吴学永,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吴淑芳,女,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芬诉被告吴学永、吴淑芳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赡养协议,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芬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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