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3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柘城县水利局与刘清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水利局,刘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马复兴,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清伟,男,住鹿邑县。柘城县水利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水罚决字(2011)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孙彦峰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莹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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