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3
公开日期: 2015-12-12
柘城县水利局与刘清伟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人民法院
柘城县
执行案件
柘城县水利局,刘清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柘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马复兴,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清伟,男,住鹿邑县。柘城县水利局申请我院执行的柘水罚决字(2011)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孙彦峰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莹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