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藏06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3

公开日期: 2020-05-17

案件名称

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602民初808号 原告: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那曲市。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威,系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花园B区东一排。 法定代表人:黄基丕,该公司经理。 原告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正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3.92元减半收取,计7901.96元由原告那曲地区那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玉珠卓玛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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