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卢不克与张红汉、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卢不克,张红汉,张玉芬
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48号原告:卢不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张红汉,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张玉芬,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不克诉被告张红汉、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不克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