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西安某某建筑总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户县人民法院
户县
执行案件
西安某某建筑总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5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系陈某某之妻。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1999)户经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59087.3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9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59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户经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天福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