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艳霞与李万江、姚井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霞,李万江,姚井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孙艳霞,女,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万江,男,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姚井复,男,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艳霞与被执行人李万江、姚井复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万江下落不明,姚井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张启良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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