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天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中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系邻村,××××年××月××日经天台县白鹤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7月8日出生女儿陈某乙。婚后,被告嗜赌成性,时常夜出日睡,曾先后被天台县公安局和江苏省苏州公安局行政处罚。遇事不高兴还经常打骂原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原告念女儿尚幼多年来一直逆来顺受,以自己在家做袜、外出打工维持一家的生活。从2009年1月起原告去上海打工,原、被告即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1年1月5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的生育女儿及结婚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也未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以前去赌博并被公安处罚过是事实,但均是小赌,且被告现在已经戒赌了。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42万元原告应某担一半,另在原告处尚有共同财产30万元,被告分割其中1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8日生育女儿陈某乙。被告陈某甲曾因赌博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1年1月5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夫妻还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011)台天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乙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女儿陈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42万元及在原告处尚有共同财产30万元,但其均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0证实,故对被告这一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日后可另行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甲双方婚生女儿陈甲由某儿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陈中云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芸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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