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知行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3-09-25

案件名称

洪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洪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知行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刘新蕾,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宋章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申请再审人洪亮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洪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